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湖北红安人,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退回红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6日红安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银白色面包车(车牌为鄂J****6)来到城关镇铁山村,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陈某某家的门锁撬开,进入家中在房间木箱内盗窃一个铜墨盒、一本邮票、一百余枚纪念币,随后被告人冯某某将铜墨盒、铜钱等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将军藏社”的老板,盗窃的其他物品藏匿于面包车后备箱内。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面包车(车牌为鄂J****6)来到红安县永佳河镇张煜村张煜湾,用随身携带的铁撬棍将门撬开,进入室内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物品就走了。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面包车(车牌为鄂J****6)来到红安县永佳河镇张煜村张煜湾,用随身携带的铁撬棍将窗户撬开,翻窗进入在室内将两个坛子、鞋一双、晚清帽筒子一个、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玉石镯子三只、金项链一条、银镯子一对、少量现金盗走。
4.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面包车(车牌为鄂J****6)来到红安县永佳河镇张煜村张煜湾,用随身携带的铁棍将窗户撬开,随后进入房间,将4瓶12年的白云边白酒、一床鸭绒被、一套内衣、一本结婚相册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某某、张某丙、张某丁、余某某的陈述;2.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等书证;3.扣押铜墨盒等物证;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莉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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