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应检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栋**单元**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18日被应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5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光明街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及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记录、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书、行政拘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里亚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