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运仑,男,1991年8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91080987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观城镇后郭连庄村,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观城镇后郭连庄村98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人民团体负责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经历:被告人王运仑因酒后驾车于2015年5月23日被清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运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无。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00时16分许,被告人王运仑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机动车号牌为鲁P033ZR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清丰县河碱线自东向西行驶至仙庄镇司家村路段处被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大名县中医院伤残鉴定所对王运仑进行血乙醇含量检测:王运仑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4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金桥的证言;3.被告人王运仑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乙醇含量鉴定书等;5.现场酒精检测、抽血照片等;6.抽血视频、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娟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观城镇后郭连庄村9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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