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6********,汉族,大专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街**巷**号**室,住山东省滕州市*****园**号楼。2020年1月28日,因侮辱他人被清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闫锋,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大钢,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袁萌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与被害人万某甲曾系恋爱关系,终止恋爱关系后,赵某甲借故生非,于2020年1月27日凌晨到清丰县城万某甲所居住小区张挂了带有侮辱言辞的彩印纸张和条幅,为此清丰县公安局决定对赵某甲行政拘留。但经公安部门处罚后赵某甲仍不收敛,于2020年2月通过其微博(账号7385310807)发布了万某甲“出轨、滥交”等言论,并附有万某甲照片;而后又多次电话滋扰万某甲母亲姚某某,捏造事实向清丰县纪检等部门举报了万某甲父亲万某乙;并于2020年4月4日凌晨,到清丰县城在万某甲所居住小区及小区周边道路临街门店、停放汽车前后玻璃等处张贴了近三百张带有“出轨、X交易”等言词,附有万某甲照片等内容的彩色印张; 2020年5月2日凌晨,赵某甲又自山东省滕州市坐车赶到清丰县**乡***村万某甲老家,在村内村委会和街上张贴了五十张左右含有“曝光万某甲,利用男友感情隐瞒欺骗其钱财,与数个出轨对象开房,在YY软件联络其卖淫对象,其父母万某乙与姚某某包庇万某甲,使用不正当手段将其拘留”等字眼,附有万某甲裸露照片等内容的彩色印张,后又到清丰县城万某甲居住小区和小区附近的街道边等处张贴了近一百张。赵某甲实施的以上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万某甲及其父母万某乙和姚某某的工作、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甲的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清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彩色印张,举报信,清丰县住建局出具的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万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甲、万某乙、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万公义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彦波
检察员:柳森森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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