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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9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曹某某(已判决)的**公司从事非法买卖他人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证件资料活动,为获取高额提成,于2018年12月份期间,积极寻找并介绍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等人到曹某某公司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其中张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在曹某某公司办理、出售了濮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南**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和清丰县**商贸有限公司,董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在曹某某公司办理、出售了濮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共获利4000元,张某某获利1000元,董某某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微信账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张某某、董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张某某、董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分别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柳森森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濮阳市华龙区**路**花园;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濮阳县**乡**村;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濮阳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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