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淇检公诉刑诉〔2018〕2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2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1月7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6日被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11月23日退回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淇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之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张某某的儿子张某某在河南省高速公路安排正式工作为由,诈骗张某某现金8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控告书、破案报告等书证;2.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8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顺义
张静静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共74页;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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