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莲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叶某甲组建微信群及“默往”聊天软件,并利用“游戏茶苑”开设房间,供其组建的微信群及“默往”聊天软件上的人员赌博,参赌人员以“广东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叶某甲从中按照每八盘一次抽取5元、10元、15元、20元不等的“房费”形式非法获利。至案发被告人叶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6710元。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甲于2020年3月6日在永康市方岩镇瑞腾精品酒店5楼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刘某某、蔡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
4、视频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游戏茶苑”开设赌场提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和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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