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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曲阜市**乡**庄**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货车沿星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泗水县柘沟镇供电所门口处,与对向行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小型客车又与一辆摩托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三轮车驾驶员刘敬平受伤,后救治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董某某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案发现场,后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志坚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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