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诉字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7021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乡门**村*组***号。该犯因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12日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2010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该犯因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7年5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7050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于2019年11月7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女,1996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9601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时间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 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四人和马某丙等三人在法库县**镇****吃饭,席间,被害人祝某某、马某丁、王某某等人也来该饭店吃饭,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殴打在一起,致祝某某、马某丁、王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辽大司鉴【2019】法医临建字第***、***、***号):祝某某头皮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左手掌部裂伤评定为轻微伤;马某丁左侧额颞部皮肤挫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某右眼下睑挫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许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马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大司鉴【2019】法医临建字第***、***、***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舒
检察官助理:王娜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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