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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法检诉字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年2月14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法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自家牛有病的情况下,在法库县**镇**村自己家中以4500元的价格将该病牛卖给宋某某(已判决)和宋某(另案处理)用于销售。宋某在陈某某帮忙下将病牛运送至宋某某和宋某家中,次日,宋某某找魏某某对该病牛进行宰杀。宰杀期间,宋某某、刘某某(已判决)、魏某某(已判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8年5月24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鉴定,宋某某从徐某某处购买、屠宰的母牛系病死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库县动物卫生监督局、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2018年5月24日出具的《动物及产品现场鉴定书》复印件;6.辨认笔录:陈某某对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法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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