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获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乡**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冯航、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晚上,被害人刘某某因前期其父亲和被告人蔡某某发生矛盾到被告人蔡某某家中理论,发生口角,被告人蔡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刘某某右眼及右侧胸口肋骨打伤。2019年11月18日,经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清结。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获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获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来斌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获嘉县**乡**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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