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公民身份证号:4105261970********,河南省滑县人,现住滑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滑县东区欧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实验学校门前东路段时,与自南向北骑二轮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被告人孙某某对民警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后离开现场。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主动到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其机动车查询结果,被害人张某某的尸检照片、死亡证明等;2.证人孙某甲、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张某某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一份;河北津实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4.现场勘验的笔录、现场图及案发现场照片;5. 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检察官:敦少辉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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