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第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镇**路**号,现住高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黑色现代轿车行驶至高邑县刘秀路和府西街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呼气检测单、现场笔录、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成文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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