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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顺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57********,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顺平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69********,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顺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顺平县**镇**村村北道沟内杨某某的地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100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伙同王某某私自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杨树,被伐数量为100株,立木蓄积共计24.96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滥伐林木总蓄积达24.967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狄静

检察官助理:蒋怡念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顺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4.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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