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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北区**-**-**系石家庄市**制品有限公司工人。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3时18分许, 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先后沿石家庄市东二环主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与东二环北200米路西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34.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鑫

检察官助理:谢静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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