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村,现住户籍地,务工,群众。2020年0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师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7.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慧娟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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