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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户籍地,无业2018年6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0年6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东二环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跃进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连增

2020年9月14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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