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宿舍系务工人员2017年12月2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名门街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长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进行检测,送检的李某某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7.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良

202071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