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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深检公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镇**路**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机动车,沿深泽县安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深泽县安新线-20公里处,被交警拦截检查,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8]检字第036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建立

2019年12月10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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