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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环保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21980********,汉族,高中,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村。200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村。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村。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庞某某雇佣杨某某开车将李某某对破碎料分拣后的废料173吨,倾倒在沧县**村村西大港油田**井场内。经沧州**中心鉴定:该废料系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过磅单、转帐记录、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窦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证人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杨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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