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395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市**旗**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629********3935,满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址:河北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与张某某(行政处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26日至28日擅自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杨家湾乡常乐店村集体所有的杨树进行采伐。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树木有杨树、桦树和柳树,共53株,采伐总蓄积25.041立方米,总价值11266.00元,其中张某某指使徐某某采伐树木树种为杨树和桦树,共计18株,采伐总蓄积为8.506立方米,价值为3825.00元,王某某指使徐某某采伐树木树种为杨树和柳树,共计35株,采伐总蓄积为16.535立方米,价值7441.OO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林木买卖合同、林木转卖合同等书证;张某某、马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敏
检察官助理:张楠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旗**镇。
2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县**乡。
3、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