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0012,满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前进村九组路段,与骑童车的被害人曹某甲相撞,造成曹某甲死亡,童车及小轿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唐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条件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白某甲、陈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围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飞

  检察官助理:李岩

2020622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