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04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2463,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与徐某某存在债务关系。因曹某某、赵某某未给付欠款,2018年2月24日,徐某某向围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13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828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曹某某、赵某某给付徐某某人民币计20万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自2018年3月13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借款的利息。调解书送达后曹某某、赵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
2019年4月25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向曹某某、赵某某发出执行裁定,二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8月5日,曹某某、赵某某将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坡字村6组门窗厂1776.76平方米的房产变卖,得款人民币175万元,仍拒不给付,致使徐某某的欠款至今未能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飞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2、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
3、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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