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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围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0011,满族,高中文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生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镇**北路**号,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84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乡**村**营子**号,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县**镇**花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13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刘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5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生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生药材公司)经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在围场镇北菜园街建设药品配送中心,围场县城建局于2012年2月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建设药品配送中心临时库房。同年10月,永生药材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鑫盛达彩钢厂(以下简称鑫盛达彩钢厂)签订了工程承揽合同,由乙方垫资,约定总造价为119万,甲方由法人李某甲及史某甲签字,乙方由法人刘某丙及刘某甲签字。后李某甲让刘某甲改建农家游,2013年7月1日,甲方永生药材公司李某甲、史某甲等人与乙方刘某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装修和安装相应设施。

围场县城建局于2013年12月9日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药品配送中心库房一层,也为临时建筑,由刘某甲继续承建。2014年4月,永生药材更换法人为史某甲。2014年7月1日,刘某甲与史某甲对原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修改,约定由甲方承担装修费及地面硬化、水暖等,并将原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第一页进行了修改,将工程施工范围造价改为800万元,第二页仍为原合同内容。史某甲委托承德永兴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刘某甲承建的工程进行了整体造价,经造价,为6512591.39元。2016年6月8日,刘某甲与史某甲商议出具了工程结算书,约定永生药材公司除支付上述工程款外,需支付工程利息及误工费100万元。甲方已付工程款241.7万元,实际欠5095591.39元,并以此数字向围场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鑫盛达彩钢厂委托代理律师王某甲出庭,永生药材公司委托史某甲、王某乙出庭,原告在法庭上提交了修改后的工程承揽合同复印件和工程结算书复印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全部认可,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交原房屋租赁合同及工程承揽合同,导致法官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民事判决,判决要求永生药材公司向鑫盛达彩钢厂支付5095591.39元,该判决目前已履行。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鑫盛达彩钢厂承建的药材公司北侧及西侧工程按原房屋租赁合同条件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部分价值人民币2138000元。

刘某甲与史某甲合谋通过修改合同、民事诉讼的方式损害药材公司利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修改的合同均系无效。故依据原工程承揽合同和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药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为3623915.84元,按照1分利息计算,工程利息为287387.84元。而实际上药材公司支付给鑫盛达彩钢厂人民币7512591.39元,多支付了388867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调取的工程承揽合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书证;刘某丙、张某甲等人证言;被告人史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估价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刘某甲利用史某甲职务上的便利,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生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物据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押于**县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县**镇。

3、随案移送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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