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时左右,田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路华润净月臺工地盗窃铝板后,用电动三轮车将铝板拉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姬某某明知铝板系他人盗窃所得仍代为销售,于案发当日将铝板运至于洪区马三家子铝板市场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铝板价值人民币60246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姬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站内被民警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铝板而予以收购、代为销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魏晓雪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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