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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辽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在辽中区银丰铸造厂内窃取15个可控硅冷却套,在将冷却套运出铸造厂并准备返回继续窃取剩余的电解铜板、螺丝母、1个可控硅冷却套时,被厂内保安发现逃跑。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窃取的15个可控硅冷却套价值人民币7894元,盗窃未遂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958.91元。

案发后,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辽中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燕

检察官助理:胡琳琳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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