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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辽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捕前住辽中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车到沈阳市辽中区人民医院,进入住院部5楼2514病房内,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其枕边的黑色华为手机偷走;进入5楼2505病房,拿走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黑色女士皮包,将包内600元现金偷走,包和证件扔在男厕所;之后进入4楼2405病房,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枕边的苹果手机偷走。

经认定,被盗黑色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本案盗窃数额共计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医院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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