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辽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镇**委**组**号**, 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6月5日被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就吴某某与被告人田某某标的额为人民币42,000元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辽民合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给付吴某某本金42,000元及利息款25,500元,经吴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后,于2006年12月1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田某某于判决生效后至2017年止共向吴某某支付欠款人民币3万元,剩余款项经吴某某多次催要拒不偿还,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传唤亦拒不到场配合。经查,其账号为6228480048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在多笔大额交易,其账号为6215992210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存款足以偿还本案债务。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田某某已于2020年1月20日将全部欠款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06)辽执字第733号执行卷宗、执行和解协议、辽中县人民法院(2005)辽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威
检察官助理:李晓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镇佑户坨居民委3组112号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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