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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辽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镇**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韩某某一同喝酒,期间二人发生口角,经他人劝阻张某甲离开,韩某某追到张某甲家,与张某甲的家人发生争执,在其家中闹事,张某甲因此踹了韩某某脸部一脚。被人拉开后张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韩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韩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甲赔偿韩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整,取得韩某某谅解。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收条、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当场调解书、无前科劣迹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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