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辽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驾车与妻子在辽中区北一路碧水湾酒店十字路口,看见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被害人林某某开出租车,罗某某开车将其别停,并打电话报警,罗某某下车与林某某在其驾驶室一侧车门发生争执,被害人林某某从副驾驶跑出来,罗某某从后追赶,过程中罗某某拽住被害人衣服导致其摔倒后,骑在其腰部,用手打被害人林某某脸部和头部。经司法鉴定林某某左股骨颈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股骨颈骨折符合间接外力作用所致。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无前科劣迹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检察官助理:李晓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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