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19〕1020号
被告人季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齐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季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街**号**房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齐某某发生争吵,在齐某某欲与被告人季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时,被告人季某某用手推被害人齐某某前胸处,令其摔倒在地致头部受伤。2019年9月5日4时许,齐某某因右侧顶枕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急救中心急救病历、CT报告单、死亡记录和死亡证明、公安医院与伤情报告及门诊病历、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季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帅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季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随送卷宗两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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