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身背新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酒后驾驶辽A****S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5号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解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岚
检察官助理:陈文瀚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解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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