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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法库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董某甲、刘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8日至6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告人何某某经事前通谋,由被告人刘某甲盗窃电动自行车,后由被告人何某某收购赃物并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翰林世家南门西侧,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刘某丙在该处的一台比德文牌黑色蓝条电动车盗走。后其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新开河附近将被盗车辆交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付给被告人刘某甲人民币300元。赃物销赃,赃款挥霍。

2.2018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来到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翰林世家西门存车处,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董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台小刀牌黑色电动车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

3.2018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翰林世家西门存车处,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黑色电动车盗走。后其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新开河附近将被盗车辆交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付给被告人刘某甲人民币500元。赃物销赃,赃款挥霍。

4.2019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翰林世家西门存车处,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王某甲在该处的一台黑蓝色花纹色电动车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

5.2019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来到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翰林世家南门西侧,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比德文牌黑色电动车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

6.2019年1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翰林世家西门存车处,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王某乙在该处的一台绿佳牌黑色电动车盗走。后其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新开河附近将被盗车辆交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付给被告人刘某甲人民币500元。赃物销赃,赃款挥霍。

7.2019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陵园街翰林世家西门存车处,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盗窃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忠华龙黑色电动车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

监控截图、收据、通话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甲、刘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和

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帅

2019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何某某现羁押在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2.随送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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