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路**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与出租车司机王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52号荣盛昆山豪庭南门发生纠纷,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出警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职务,言语威胁、推搡出警民警宋某某,造成宋某某胸前区皮肤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警情登记表、调派出动单、人民警察证、门诊病历、谅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魏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一茹
检察官助理:郝文英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4031****;
2. 随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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