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皇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小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A****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梅江街5号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赵某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电话传唤情况说明、案件来源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皇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华
检察官助理:曹晓潮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4282****;
2.随送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