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公民身份号码2112261955********,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和平区盗窃排水井井盖共计5次,盗窃井盖26个。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470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在沈阳市浑南区江南时代小区北门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违法人员前科劣迹查询表、扣押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2.证人任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刘波陈述;
4.辨认笔录、照片;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支爽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