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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8〕5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永昌县,公民身份号码22020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区**街**号**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沈阳市浑南区新华国际公寓等地,配合其妻子刘某甲(另案处理)谎称“**”的创始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具有通灵能力、可以下载宇宙能量,二人因相信张某某,按照张某某的指示花钱,仅用了3年的时间,从30万元的包工头发展成为了身价25亿元的成功人士,交的学习费用越多就会得到张某某传递越多的宇宙能量,同时谎称“**”开发了一个**(“**”的英文缩写)项目,是张某某对学员们的恩典,只要交钱购买点位就可以得到丰厚的资金回报。被害人曲某某、杨某甲、宋某甲、焦某甲等人对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等人的谎言深信不疑,分别陆续缴纳高昂费用和购买**点位。被害人曲某某被诈骗人民币98.4万元,被害人焦某甲被诈骗人民币174.66万元,被害人杨某甲被诈骗人民币466.82万元,被害人宋某甲被诈骗人民币500万元,上述被诈骗钱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刘某甲个人账户和被告人李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9月6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身份证明材料、举报信、银行交易明细、“**”涉案人员参加活动照片、微信记录、股权转让协议书和施工合同、深圳****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沈阳**酒店开会租场地票据、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材料等;

2.证人王某甲、郑某某、崔某某、周某甲、杨某乙、汪某某、包某某、王某乙、周某乙、曹某甲、焦某乙、庞某某、罗某某、刘某乙、成某某、杨某丙、胡某某、曹某乙、翟某某、李某乙、刘某丙、宋某乙、张某乙、孙某某、王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曲某某、杨某甲、宋某甲、焦某甲陈述;

4.鉴定意见:辽宁宁大会计司法鉴定所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曲某某、杨某甲、宋某甲、焦某甲辨认被告人李某甲的笔录、证人崔某某、汪某某、包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李某甲的笔录;

6.视听资料:刘某甲讲课视频(光盘)等;

7.同案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8.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

检察员:陈强

检察辅助:李思奇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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