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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浑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5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镇**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l、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9月6日10时30分许,为发泄心中不良情绪,酒后到沈阳市浑南区汪家镇华尔街小区8号楼l单元103申某某家麻将社,无故将麻社内的卫生间门2扇、麻将机1台、厨房门1扇砸坏,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300元。

2、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5月至同年8月26日间,先后7次至沈阳市浑南区汪家镇华尔街小区工地,无故强拿硬要工地的钢筋头共计70公斤,价值人民币140元。

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何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照片、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2. 被害人申某某、李某甲陈述;

3.证人王某某、唐某某、何某乙、郭某某、颜某某、某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证言;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涛

检察辅助:李晓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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