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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镇**房(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街道**村**号)。2007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2009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2007)沈北新刑初字第89号判决书中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11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2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路**号的********有限公司厂区内,盗窃配电箱内铜质母线15条,总价值人民币1920元。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苏某某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路**号的********有限公司,在厂区南侧高压配电室盗窃配电箱内铜质母线时被门卫徐某某发现,被告人苏某某对徐某某进行威胁并殴打后逃走。抢劫配电箱内铜质母线4条,总价值人民币 1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3.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证人翟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8.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实施盗窃时被他人发现当场使用暴力并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绍国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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