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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毕某某,曾用名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451X,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号。2010年6月曾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大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毕某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被害人董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从而取得董某某信任,之后毕某某先后以自己骨折需要手术治疗、还他人欠款、还房贷等理由,诱骗董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路**号、沈阳市皇姑区**路**号**等地多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毕某某的微信账号转入共计人民币93800元。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抓捕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图片、微信转账记录图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兵

2020年325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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