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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2********101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沈阳**公司副总,出生地沈阳市,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街**号**花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0时23分,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区分局接群众举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执勤交警出警在沈阳市**街**号沈阳市**中学门前将酒后驾驶车牌号辽A*****“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经检测,张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接警登记表、抓捕经过、身份证明文件、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被告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血液样本图片、封装图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威

2020617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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