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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二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221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56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街68号由南向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01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振杰

检察官助理:董丹

2020年10月15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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