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二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221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56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街68号由南向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01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振杰
检察官助理:董丹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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