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1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C****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皇寺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系酒后驾驶。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红光、吴赫铭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4120****;
2.本案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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