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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驾驶辽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街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截并发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邵冰王磊

2020年4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90403****;

2.本案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尚睦勋,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900421161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涟水街33号2-6-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睦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尚睦勋酒后驾驶辽A7D4D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民族南街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拦截并发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尚睦勋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尚睦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睦勋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冰  王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注: 

1.被告人尚睦勋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904030007;

2.本案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二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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