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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公诉刑诉〔2019〕1231号

被告人李**,男性,**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李**用钥匙打开沈阳市沈河区**,将被害人高*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苹果牌X型号手机盗走。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99元。李**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话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表、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沈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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