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 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某某镇某某村082号,住汶上县某某镇某某村08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鲁HF220P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汶上县刘楼镇樊亭村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25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林某某至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传德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汶上县某某镇某某村082号;
2.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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