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70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汶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90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汶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至5月30日,被告人卢某某、宋某某在汶上县步行街、圣都购物广场等地,冒充工商银行业务员,以办理新信用卡名义骗取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宋某甲信用卡信息,后通过POS机小额免付功能将被害人信用卡内现金刷走。骗取刘某某1000元、骗取李某某2930元、骗取王某某980元、骗取宋某甲2000元,共计6910元。
另查明,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冒充工商银行业务员,以办理信用卡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先后在河南省新乡、周口、山西高平、翼城、绛县、晋城县、阳城县、桓曲县、沁县、河南济源县、山东鄄城、郓城、费县、梁山、任城、邹城、平邑、沂南、莒县、日照市区、诸城等地,共计骗取现金53450元,其中宋某某参与骗取现金27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盗取信用卡内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经卢某某提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冒用他人信用卡,盗取信用卡内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华
检察官助理:苏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宋某某现均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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