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2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2002021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大街西段***号,住汶上县***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于2020年10月17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汶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七八月份间,被告人宋某某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男,15岁)的OppoA9手机以800元的价格抵押给汶上县***手机店。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强行将被害人伊某某(男,15岁)的苹果11pro手机在**佳苑旁的**理发店门口以5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郭某某。
2020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电话将赵某某(男,14岁)叫到汶上县****酒店****房间内,在该房间内强行将赵某某苹果11手机要走,后宋某某将手机以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李某。
经鉴定苹果11手机价值3457元;苹果11Pro手机价值6431元;OppoA9手机价值1285元。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家人赔偿三名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李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华
检察官助理:苏询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汶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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