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琚某某先后两次联系浙江籍的黄某乙、黄某甲、戴某某、徐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至鹰潭市信江新区**号“百岁养老院”(现为“鹰潭康仁精神病医院”)赌博坐庄,之后黄某乙等四人携带赌具“宝盒”至鹰潭以赌“白心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即“宝盒”有四个面,盒子里有一个带箭头的心,箭头指到哪个面,闲家就算压到了宝,庄家就按照现有押的钱数再乘以倍数赔给“押到宝”的闲家,最高倍数为3倍,其他3个方位押的钱就被庄家吃掉。琚某某伙同他人组织章某某、李某某等十余人参赌,每次下注金额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累计涉案赌资合计四十万余元,琚某某等人则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0月10日,琚某某主动到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表、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2、证人李某某、章某某、胡某甲、谭某某、高某某、胡某乙、黄某乙、黄某甲、徐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召集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琚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