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三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路**号**栋**单元**室。2006年4月18日因赌博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8年9月28日因赌博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民和镇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万某某租住于被害人李某乙家旁边(抚州市临川区*****李家*号附*号),聊天中得知李某乙儿子刚从广东回来,处于待业状态,遂谎称可帮被害人李某乙的儿子在南昌县**局弄个正式工的工作指标,并以送礼办事为由,骗得李某乙人民币7500元和2条硬包中华香烟后挥霍一空。案发后,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李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李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万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瑜珺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江西省黎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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